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1/13/2021 5:23:42 PM
佛山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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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佛山市科技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科技項目信用管理水平,促進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誠信意識提升,根據國家及省、市關于科技誠信的政策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佛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科技項目的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實施科技項目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記錄、披露、評價,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的工作。
第三條 對于市科學技術局管理的市科技創新項目,或國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賦予市科學技術局管理職責且由佛山市轄區內單位承擔的國家和省項目,其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項目組成員排名前三位)、受委托參與項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項目評審、論證或咨詢活動的專家。
第五條 科技項目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準確、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分類管理、擇優支持,保護科技創新積極性和相關責任主體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與科技項目管理、科技經費管理等有機結合,協調一致。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承擔信用信息記錄、采集、披露、使用及信用評價等信用管理工作。各區級科技部門及項目組織單位應配合市科學技術局落實對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在科技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及時準確地采集、記錄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信息。
第八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信息的類別分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登記及與科技項目相關的信息,如科技項目的類別、編號、名稱與實施期限等。
守信信息包括相關責任主體參與科技項目過程中遵守科技管理有關辦法、規定和項目合同、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以及參與科技項目所取得顯著成效等客觀事實。
失信信息包括相關責任主體違反科技資金和科技項目管理規定、違反職業道德、違反信用承諾、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違反項目合同要求以及違法違紀的行為。
第九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重要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對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開的信用信息可不予公開,僅供內部查詢使用。
第三章 信用監管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局應引導、督促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合同協議、管理制度及職業道德,建立健全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并將信用信息記錄作為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監管工作主要涵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申報。對項目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
2.項目管理。對立項項目開展日常跟蹤管理,對重點項目開展中期論證,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3.項目驗收。對項目合同目標的實現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4.委托服務。對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科技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5.聘請專家。對專家開展評審、論證或咨詢的質量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推行信用承諾制,各科技管理部門應引導各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主動作出信用承諾。
第十三條 各科技管理部門應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涉嫌弄虛作假、違背科技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嚴格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納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分為誠信主體、守信主體、一般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4個級別,分別用AA、A、B、C標記。
第十五條 每個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對應一個信用評價等級結果,默認等級為守信主體。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誠信主體:
1.項目資金管理符合相關規定,經費使用規范;
2.按要求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決算;
3.按項目合同要求通過驗收且項目合同完成度100%;
4.按要求配合完成科技成果登記、科技統計等相關工作;
5.審計未發現違紀違規問題;
6.無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結論為良好且無違法失信行為的,直接認定為誠信主體。
第十七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誠信主體:
1.按服務合同要求提供科技服務且服務質量良好;
2.按要求配合開展科技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3.審計未發現違紀違規問題;
4.無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八條 專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認定為誠信主體:
1.履行評審、論證或咨詢的責任和義務,服務質量良好;
2.遵守科技項目相關管理制度要求,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3.接受相關部門或單位的監督;
4.無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1.不接受項目驗收或項目驗收不通過,逾期未完成項目整改、未提出二次驗收申請或項目整改后二次驗收評審仍不通過導致項目強制終止;
2.不接受項目中期評估或項目中期評估未通過經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未按規定辦理項目終止程序退還結余經費導致項目強制終止;
3.違反信用承諾或項目合同主要條款;
4.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屬于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在市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根據寬容失敗原則,經市科技局審核后,不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1.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進展和成果,且經費使用基本合規的項目,予以結題處理的;
2.對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而申請終止項目的;
3.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因客觀原因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4.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終止或無法實施的;
5.項目為事前立項通過驗收后再事后獎補的科技項目,因客觀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6.因外方合作單位在合作過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協議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7.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二十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1.違反信用承諾或科技服務合同主要條款,不配合完成科技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導致提供科技服務質量不及格;
2.違反回避制度要求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3.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保密信息;
4.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屬于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主體:
1.違反信用承諾或專家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提交不實評審、論證、咨詢結論并導致不良后果;
2.違反有關規定,對與項目承擔單位或相關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未主動聲明實行回避并導致不良后果;
3.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保密信息;
4.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應當屬于一般失信行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1.采取故意重復申報、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科技立項、資金補助、資質認定、科技獎勵等;
2.違反科技創新資金和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被強制終止項目后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
3.違反科研倫理規范,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4.被納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6.其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1.采取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科技服務資格;
2.故意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行或違反制度規定,對所服務的科技項目及科技管理工作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3.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保密信息,造成嚴重后果;
4.被納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6.其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1.弄虛作假獲取專家資格;
2.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保密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
3.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4.被納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5.出現2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6.其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局應自發現科技失信行為之日起及時對失信主體進行認定、標記;誠信主體認定每年進行一次。認定結果歸入至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與科技項目申報系統進行對接,市科學技術局應對被標記為一般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進行警示提醒。
第五章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七條 各科技部門、項目組織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項目申報、資質認定、資金補助、表彰獎勵、績效評價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工作中查詢或使用科技項目責任主體信用信息,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對其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二十八條 對誠信主體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1.對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在科技獎勵評定、資金扶持或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2.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在遴選科技項目管理委托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
3.對于專家,在聘請專家開展科技項目評審、論證、咨詢服務時優先選用,并積極向上級和其他部門推薦。
第二十九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在采取必要警示提醒措施的同時,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對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3年內取消其申報科技項目以及相關科技認定和獎勵資格,不再推薦申報省級以上各類科技項目以及相關科技認定和獎勵評定。
2.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3年內取消其參與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服務資格;
3.對于專家,2年內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科技項目評審、論證、咨詢等活動。
第三十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 在采取必要警示提醒措施的同時,可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對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失信信息共享至“信用佛山”網站;同時5年內限制其申報市科技項目以及相關科技認定和獎勵等,不推薦申報省級以上各類科技項目以及相關科技認定和獎勵評定。
2.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5年內取消其參與佛山市科技項目服務資格。
3.對于專家:5年內不再邀請其作為專家參與佛山市科技項目評審、論證、咨詢等活動,同時5年內取消其作為負責人申報科技項目。
4.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可視情況將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評價等級信息共享至其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市場機構,以供其根據評價等級對責任主體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六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應當保障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在信用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需對信息進行保密處理。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責任主體如對自身信用信息及失信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異議申請,闡述事實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科學技術局應及時作出核查意見并回復責任主體。異議信息或懲戒措施經核實確有必要更正的,應在出具核查意見時同步更正。
第三十四條 科技失信主體懲戒措施期限屆滿后其科技信用自動修復。失信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整改完畢、消除不良影響,且無其他失信行為記錄的,可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市科學技術局對相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對已整改到位,符合信用修復要求的,對其進行信用修復,移出失信主體名單,并解除相應懲戒措施。嚴重失信主體完成修復后自動納入一般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十五條 科技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 未按照規定記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
2. 偽造、篡改、竊取信用信息;
3. 未按照規定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4. 未履行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造成信息丟失、泄露;
5. 有其他受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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