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2/27/2024 10:22:54 AM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2021-2035)》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實施知識產權強區戰略,通過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促進我區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全面提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指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地理標志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使用的知識產權資助經費在區財政資金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四條 本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資助對象為本區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本區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以及為本區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有關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申請地、授權地均在高明區,申請扶持時為有效狀態,且扶持對象為第一權利人。
第七條 專利獎資助
(一)對獲得國家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5萬元、30萬元。
(二)對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發明人獎的個人,一次性資助2萬元。
第八條 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資助
對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前三層次的及其他進入決賽階段的參賽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1萬元。
第九條 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資助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和20萬元;對新認定的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2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條 專利密集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
實施知識產權強企工程,支持培育專利密集型企業。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按專利創造第一、二、三檔次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資助。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ㄒ唬C構和制度: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并貫徹實施,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將專利管理機構作為整體管理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至少配備1名專利管理人員。
?。ǘ@麆撛欤旱谝粰n: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8件以上。第二檔: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5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5件以上。第三檔:累計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長3件以上。
?。ㄈ@麑嵤浩髽I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其中專利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ㄋ模┓e極開展和參與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研發人員當年培訓率應達到100%。
?。ㄎ澹@Wo:專利保護和糾紛應對能力強,具有健全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工作制度和應對機制,近3年內無行政和司法程序認定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十一條 馳名商標資助
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第十二條 區域商標運用資助
對成功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且注冊后一年內有效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申報。
第十三條 國際商標資助
?。ㄒ唬┩ㄟ^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在獲取《商標注冊證》并通過各指定國核準注冊后申領資助,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8000元。
?。ǘ┰跉W盟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5000元。
?。ㄈ┰趩我粐胰〉米缘?,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200元。
?。ㄋ模┰诟郯呐_地區取得注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1000元。
第十四條 地理標志資助
?。ㄒ唬Τ晒ψ缘乩順酥咀C明商標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ǘΤ晒Λ@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同一產品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又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項目申報資助。
第十五條 專利商標侵權訴訟或應對訴訟資助
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作為原告或請求人等身份主動維權,解決專利權或商標權糾紛,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按實際情況予以資助,同一權利人當年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一)在中國或外國(地區)提起侵權訴訟,經法院判決、裁定后勝訴并已生效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30%資助。其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超10萬元、國內不超3萬元。
(二)在境外應對侵權訴訟,最終判定侵權不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30%資助。其中在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超10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無效請求資助
(一)在法院或者市、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被訴專利侵權的,對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最終被全部或一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無效的,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萬元。
(二)在境外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法院被訴專利侵權的,對涉案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最終被全部或一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無效的,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5萬元,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涉案專利資助10萬元。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
對區內獲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含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經市考核被評為優秀的,給予資助10萬元。評為合格的,給予資助5萬元。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調解機構資助
對區內成立經過司法部門備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構,為涉及高明區內的企業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的,每成功調解1件糾紛給予資助1500元,同一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融資貼息資助
對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或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并按時還款的,按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30%給予補貼,以該申報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付額為準,上限不超過2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險資助
采取按比例補貼、總額限定的方式實行知識產權保險費率補貼,支持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加知識產權保險險種。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單位,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專利技術交易資助
支持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等交易活動。對進行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的買方以及我區專利權人對外進行專利許可的按當年前五件專利實際成交金額的20%給予資助,且每一件專利資助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專利實施轉化資助
支持企業專利轉化運用,推動實施進入產品。對企業向高校、科研機構購買或自身新增發明專利授權次年用于生產產品年度銷售超過500萬的,按該年度相關專利產品銷售收入金額的0.5%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個申請人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本資助年度累計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人才儲備獎勵
(一)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新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每年按照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新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且服務滿1年以上的,對所在單位每年按照中級職稱3000/人、高級職稱10000元/人、正高級職稱2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二)專利代理師在本區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連續服務5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每年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連續服務10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每年按照2萬元/人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資助
對在區內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有固定辦公場所和人員,經營滿兩年且上年度代理本區發明專利不少于20件的,給予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給予專利代理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5萬元,給予品牌服務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知識產權資助項目申報的受理和審核,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的申報時間、類別、條件、材料要求等,以當年度區市場監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申請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材料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及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知識產權資助項目,需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經區政府或區財政局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局下達項目資助經費并撥付給相應的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各類知識產權資助經費堅持??顚S迷瓌t,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申請人被列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商標惡意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
(三)申報的知識產權項目存在糾紛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區市場監管局追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取消其3年內申請區知識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用虛假文件和證明材料騙取資助資金的;
(三)出現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同一年度同一單位或個人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單項資助總金額有限額的,超過時按比例降低原申報金額后給予資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助事項,同時符合高明區其它資助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資助項目和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沖突的,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原《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明府辦〔2022〕14號)因有效期滿失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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